杨平 13684910979

行业资讯近期国外标准、法规更新变动

发布:2023-12-22 18:11,更新:2024-05-02 10:00

近期,澳洲发布了一系列家电新标,澳洲家电安全标准由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技术委员会EL-002批准和发布,该标准采用IEC 60335 系列标准,考虑了包括提供了在正常条件下使用电器时防止多种类型危险的保护,例如电气、机械、热、火灾和辐射。


以下介绍澳洲家电新标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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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需要注意,如果产品需要进入澳洲市场,需要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之前对其进行测试,以证明它们符合安全标准。


日本已批准限用全氟己烷磺酸(PFHxS)


#2021年

2021年,日本禁止13类产品使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


#2023年

2023年12月1日,日本各部委公布了《2023年第343号内阁令》,以修订《化学物质评估及其制造商监管法案》等法案,遵照建议在某些产品中限用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以及其同分异构体。


此命令将于2024年2月1日生效。


#2024年


自2024年6月1日起,如果下列产品中含有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以及其同分异构体,将被禁止进口:

  1. 耐水耐油的纺织品;

  2. 金属加工用途的蚀刻剂;

  3. 用于制造半导体的蚀刻剂;

  4. 电镀或制备用途的表面处理剂; 

  5. 半导体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减反射剂;

  6. 半导体电阻;

  7. 防水剂、防霾油以及纤维保护剂;

  8. 灭火器、灭火剂,以及灭火泡沫;

  9. 防水耐油的衣服;

  10. 防水防油的地面覆盖物。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以及其同分异构体的危害

全氟己烷磺酸(PFHxS)是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中的一种。

此类物具有蓄积性、生殖毒性、诱变毒性、发育毒性、神经毒性、免疫毒性等多种毒性,且不易分解,对环境和人体均有严重影响。目前各国已经在逐步管控此类化合物

欧盟拟降低PFOS限值并取消特定豁免



2023年12月4日,欧盟发布POPs法规(EU)2019/1021附件I限用物质修订草案并展开公众评议,拟降低全氟辛烷磺酸(PFOS)在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中以无意痕量污染物(UTC)允许的Zui大浓度限值要求并取消特定豁免。该草案评议反馈期将于2024年1月1日截止。


PFOS是欧盟第一个监管的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UTC的限值很久以前就设定了。ECHA对REACH注册档案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没有任何迹象表明PFOS在物质和混合物中会以杂质形式存在。关于物品中的UTC,PFOS的使用与PFOA非常相似,因此此次提议降低限值并建议与PFOA的管控限值保持一致。


PFOS现行管控要求和草案拟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现行(EU)2019/1021管控要求

拟修订草案管控要求

现行物质定义: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拟替换物质定义: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和其他相关化合物,包括聚合物)

1.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适用于PFOS浓度等于或小于10mg/kg(以重量计0.001%)的物质或混合物。

2.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适用于PFOS含量低于0.1%(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μg/m2的纺织品和其他涂层材料。

3. 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可继续使用。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2点所涉及的物品。

4. 如果将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Zui小化,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PFOS用于以下用途的生产和投放: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六价铬镀层防雾剂。如果使用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成员国在2024年9月7日之前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消除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进展并证明该用途继续使用的合理性,经委员会审核、评估后于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进一步延长豁免期限(Zui长5年)。

5. 如果此类豁免涉及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1/EC范围内的设备的生产或使用,则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会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指令2008/1/EC的第17(2)节,第2段形成的相关的zuijia技术来降到Zui低。

一旦这些标准被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则它们将被用作分析测试方法,以证明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和第2点的要求。任何其他可证明与之等效的分析测试方法可作为CEN标准的替代标准。

1. 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第(b)条应适用于PFOS或其任何盐的浓度≤0.025 mg/kg(0.0000025%重量比)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

2. 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第(b)条应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PFOS相关物质的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

3. 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可继续使用。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2点所涉及的物品。

4. 删除第4点。

5. 删除第5点。



POPs法规作为输欧产品的普适性法规,若企业违反POPs法规的限制要求可能面临罚款、召回的风险,所以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POPs法规的后续更新动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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